(2008)柘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柘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辛,男,住柘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7月30日夜,被告人张某辛伙同本村村民张某乙(另案处理),窜至某某乡许王村西北头王某甲家中,盗走白色老母猪一头,价值1000余元。当夜,王某甲发现猪被盗即顺着猪蹄印找到某某乡北张村,将该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张某乙供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赵某甲证言及有关书证等到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辛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08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白 霞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