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财经学院与王应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财经学院;王应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西安财经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法定代表人胡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辉,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应发,男,193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财经学院与被告王应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财经学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