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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权碧侠与权养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碧侠,权养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47号申请人权碧侠。被申请人权养利。法定代理人权顺章,系被申请人之父。申请人权碧侠与被申请人权养利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权养利系精神病患者,其法定代理人为给其治病花费很大,无力清偿申请人之款,其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