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陈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狄某甲与狄某乙、狄某丙、狄某丁、狄某戊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甲,狄某乙,狄某丙,狄某丁,狄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陈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狄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狄某乙,男,住柘城县。系原告长子。被告狄某丙,男,住柘城县。系原告次子。被告狄某丁,男,住柘城县。系原告三子。被告狄某戊,女,住柘城县。系原告长女。原告狄某甲诉被告狄某乙、狄某丙、狄某丁、狄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狄某甲于2008年7月7日以被告外出不在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 胡 鹏人民陪审员 :李秀花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俊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