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可均与杜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可均,杜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马可均,男,192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胜义,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景军,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可均与被告杜景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8年7月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可均撤回对被告杜景军的起诉。解除对被告杜景军山东13-07325拖拉机的扣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