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叶伟红与崔贵斌、杭州世纪腾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158号原告:叶伟红。被告:崔贵斌。被告:杭州世纪腾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贵斌。原告叶伟红为与被告崔贵斌、被告杭州世纪腾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腾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伟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贵斌、世纪腾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伟红诉称,2008年4月,依约借给崔贵斌人民币800000元,由世纪腾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满,崔贵斌未履行还款义务,世纪腾龙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崔贵斌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84800元,世纪腾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崔贵斌、世纪腾龙公司未作答辩。叶伟红提交证据如下:2008年4月13日借款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证明叶伟红与崔贵斌、世纪腾龙公司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关系。崔贵斌、世纪腾龙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崔贵斌、世纪腾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叶伟红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4月13日,叶伟红与崔贵斌、世纪腾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崔贵斌向叶伟红借款人民币800000元,月息4%计32000元,还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按月息5%计息,借款期不超过2008年5月24日;并由世纪腾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年4月15日,叶伟红扣除利息32000元后将余款768000元汇入崔贵斌个人帐户。期满,崔贵斌未履行还款义务,世纪腾龙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叶伟红经催讨无着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叶伟红与崔贵斌、世纪腾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叶伟红依约向崔贵斌交付借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期满,崔贵斌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叶伟红要求崔贵斌崔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月息4%,已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现叶伟红要求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利息自2008年4月15日到7月14日计人民币48000元,扣除已付利息32000元,尚应支付利息16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世纪腾龙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现叶伟红要求世纪腾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崔贵斌、世纪腾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崔贵斌归还叶伟红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16000元,合计人民币816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杭州世纪腾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崔贵斌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叶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崔贵斌、世纪腾龙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8元减半收取63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10844元,由叶伟红负担344元,崔贵斌负担10500元,其中,崔贵斌负担部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叶伟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