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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赵永德与陈福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德,陈福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赵永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晨。被告:陈福观。原告赵永德与被告陈福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德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福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3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合计90000元。截止2005年1月3日,被告共归还原告80000元,尚欠原告10000元及利息15000元。现原告经多次催讨未着,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欠条一份、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故拖欠借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福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永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