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施林甫与王新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林甫,王新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743号原告:施林甫。被告:王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林甫与被告王新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林甫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林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