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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同钰与李娟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钰,李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李同钰,男,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娟娟,女,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李同钰与李娟娟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同钰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李同钰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2197.6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474元、执行费300元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