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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易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886号原告易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