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易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886号原告易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