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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88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赵金法、王奇雄。被告:李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奇雄、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未生育。由于婚后夫妻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培养夫妻感情,双方自2004年3月起开始分居生活。2007年5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被判决驳回,但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系同学,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庭审中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归纳事实如下: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生育情况。××××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不久,夫妻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不睦。2004年3月起,夫妻基本处于分居状态。2007年5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被本院判决驳回,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一直分居生活至今。该节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计划生育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二、夫妻财产情况。1、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现在被告处有婚前财产12项:1.5匹新科挂式空调一台,樱花牌电热水器一台、热水瓶六把、油烟机一台、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把、茶几两把,沙发垫一套、落地台灯一盏、水晶花瓶一只、木制大衣架一只、三五牌石英钟一只。被告对上述财产系原告嫁妆并在被告处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财产是用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所购买的,故提出上述财产系被告的婚前财产。本院认为上述财产系原告婚前置办的结婚嫁妆,应依法认定为原告一方的婚前财产;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婚约财产,与本案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即使原告用该彩礼购置的财物也并非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现在被告处有婚前财产容声冰箱等31项财产,被告提出否认异议,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3、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现在原告处有婚前财产黄金戒指一只、民国时代银元十个,原告提出否认异议,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4、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原、被告在婚后建造三间三层楼房,坐落于绍兴县齐贤镇曙光村,并提供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予以证明,被告则认为该三间楼房系被告父母建造。由于原告提供的审批表中载明在册人口为原、被告及被告母亲,因此该三间楼房不能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5、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陈述婚后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双方在婚后不久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而长期分居,尤其是原告于2007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被本院判决驳回,但夫妻感情仍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可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离婚后的各方婚前财产应依法归各方所有,鉴于原告自愿放弃现在被告处的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房产除外)归被告所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原则,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分割的三间三层楼房,由于证据表明该三间三层楼房登记的在册人口为原、被告及被告母亲,不能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该三间三层楼房的分割问题本院不作处理,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现在被告处的原告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房产除外)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