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许全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全锋,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全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深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强。上诉人许全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许全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全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全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依法减半收取910元,由上诉人许全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伯军审判员 陈哲宇审判员 谢红炜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