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遂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振雄、唐根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振雄,唐根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洪日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石堂。被告唐振雄。被告唐根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振雄、唐根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日以被告唐振雄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