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民二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杭州通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旭莱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泰安红楼百货商厦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旭莱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泰安红楼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海盐诚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下民二初字第673号原告:杭州通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洪。委托代理人:陈女。被告:浙江旭莱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被告:泰安红楼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被告:海盐诚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琏珍。原告杭州通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设备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旭莱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服饰公司)、泰安红楼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下称百货公司)、海盐诚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实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设备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服饰公司、百货公司、实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设备公司起诉称,2008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服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4日,被告百货公司、实业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已逾期,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保证人也未履行偿付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服饰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2、被告百货公司、实业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设备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服饰公司之间的借款权利义务关系。2、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用以证明被告百货公司、实业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3、银行汇票1份,用以证明被告服饰公司收到原告的借款500万元。被告百货公司、实业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及审核,本院认为原告设备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担保关系及被告服饰公司拖欠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1月11日原告设备公司与被告服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4日,借款由百货公司、实业公司、邵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设备公司将500万元打入服饰公司的指定账户。后设备公司与百货公司、实业公司、邵军(均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实业公司、邵军自愿为债权人设备公司与债务人服饰公司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为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00万元,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此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本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主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服饰公司未按约还款,百货公司、实业公司、邵军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致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设备公司与服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服饰公司从设备公司取得的借款500万元应当返还给设备公司。百货公司、实业公司为服饰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设备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仍然有效,故百货公司、实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服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服饰公司、百货公司和实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旭莱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通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二、被告泰安红楼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海盐诚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浙江旭莱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泰安红楼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海盐诚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陈学清人民陪审员 汪浪浪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姚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