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传堂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传堂;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德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何传堂,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籍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杨良、净晓强,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欧锦园****。负责人翁海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基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博文路**唐南大厦******div>法定代表人董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基安,身份情况同前。被告钱德斌,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传堂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德斌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传堂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何传堂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传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19.5元。审判长 袁换香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