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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柏焕、陈莉琴等与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柏焕,陈莉琴,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217号原告姚柏焕,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陈莉琴,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住所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428号。法定代表人张焕祥,镇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煜(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柏焕、陈莉琴与被告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应准许二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柏焕、陈莉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琪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