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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0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7日晚,邱某(已判决)拿着其从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广场1032号摊位窃得的索尼VGN-TZ13N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400元)至文一路银兰饰品店向被告人卢某出售,后因无电源线和电池而未交易。次日上午,邱某再次找到被告人卢某,卢某在明知该笔记本电脑是赃物的情况,仍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邱某收购并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邱某、何某、邵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琦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