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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凝峰水泥有限公司与曹文中、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凝峰水泥有限公司,曹文中,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嘉善凝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中。被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东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凝峰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中、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凝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凝峰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凝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财产保全费1645元,合计3892元,由原告嘉善凝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