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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崔小楠与乔军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楠,乔军武,董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崔小楠,无业。被告:乔军武。第三人: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楠与被告乔军武及第三人董芳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小楠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小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小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负担465元,另46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