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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遂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叶晓惠、叶晓勇等与遂昌县妙高镇渡船头村第一生产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晓惠,叶晓勇,叶正毅,遂昌县妙高镇渡船头村第一生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叶晓惠。申请人叶晓勇。申请人叶正毅。被申请人遂昌县妙高镇渡船头村第一生产队。法定代表人陈春松。申请人叶晓惠、叶晓勇、叶正毅因与被申请人遂昌县妙高镇渡船头村第一生产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遂昌县妙高镇渡船头村第一生产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1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遂昌县妙高镇渡船头村第一生产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1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燕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