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肥乡县某某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肥乡县某某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肥乡县某某中学,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校长。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乡县某某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有凤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乡县某某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9日签订了实验室供货合同,合同详细约定了价款及履行时间、货款的支付期限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约定时间内全部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验收后仅支付了总价款的40%,剩余60%的货款38400元至今未付,并立下欠据。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5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肥乡县某某中学未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一、2005年11月9日双方签订的实验室供货合同,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对交货时间、结算方式及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二、2005年11月20日的验收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将设备安装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签字认可;三、2006年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4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9日签订《实验室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实验室设备,价值64000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至2005年11月22日;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验收合格首付合同总额40%(25600元),2006年11月30日前付40%(25600元),2007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12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2005年11月20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已付原告货款25600元,尚欠384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实验室供货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肥乡县某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欠款25600元的违约金自2006年12月1日起、欠款12800元的违约金自2007年12月1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有凤二00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