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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汪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