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军平与闫秀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八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做工作,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