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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军平与闫秀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八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做工作,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