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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静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双塘信用、梁彩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双塘信用,梁彩玉,梁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静执字第305号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双塘信用被执行人梁彩玉、梁彩霞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双塘信用与被执行人梁彩玉、梁彩霞借款合同一案,静海县人民法院(2007)静民初字第3516号民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静海县人民法院(2008)静执字第3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世山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春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