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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陈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法章与贾俊杰、周文英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法章,贾俊杰,周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陈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田法章,男,住柘城县。被告贾俊杰,男,住柘城县。被告周文英,女,住柘城县。原告田法章诉被告贾俊杰,周文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法章以为了邻居关系,双方已协商调解为由,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法章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法章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 胡 鹏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俊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