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陈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法章与贾俊杰、周文英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法章,贾俊杰,周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陈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田法章,男,住柘城县。被告贾俊杰,男,住柘城县。被告周文英,女,住柘城县。原告田法章诉被告贾俊杰,周文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法章以为了邻居关系,双方已协商调解为由,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法章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法章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 胡 鹏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俊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