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梁转转与梁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转转,梁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梁转转,又名梁彩玲。被告梁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转转与被告梁琦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转转于2008年7月4日以其需另行落实被告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转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转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