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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梁转转与梁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转转,梁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梁转转,又名梁彩玲。被告梁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转转与被告梁琦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转转于2008年7月4日以其需另行落实被告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转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转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