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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军与嘉善金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嘉善金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27号原告:沈军。委托代理人:郑一彬、陆军。被告:嘉善金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与被告嘉善金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军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合计诉讼费7620元,由原告沈军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