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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08-07-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何立新与顾明、杭州光瑞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新,顾明,杭州光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292号原告:何立新。委托代理人:王伟、郑海丽。被告:顾明。委托代理人:邹永闯。被告:杭州光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锋。委托代理人:王旭玲。原告何立新为与被告顾明、被告杭州光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立新委托代理人郑海丽、被告顾明委托代理人邹永闯、被告光瑞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旭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立新诉称:2008年3月,依约借给顾明人民币1400000元,由光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满,顾明未履行还款义务,光瑞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顾明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支付利息12642元(自2008年5月21日至2008年7月2日止,此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7.47%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光瑞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顾明辩称:双方发生借款关系属实,因为经济困难没有按期归还,要求延期归还;由于双方没有在借条中约定逾期利息,因此,何立新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光瑞公司辩称:借条上光瑞公司担保的公章是真实的,但这是光瑞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加盖上去的,且该枚印章加盖在借条上,不符合形式要件,担保是无效的,故要求驳回何立新对其的诉讼请求。何立新提交证据如下:2008年3月21日借条。证明何立新与顾明、光瑞公司借款和担保关系。顾明、光瑞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顾明对何立新提交的借条之真实性没有异议;光瑞公司对何立新提交的借条之内容也没有异议,但认为这是在借条上加盖光瑞公司印章,没有光瑞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因此,不符合借款担保合同要件,故担保不成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顾明、光瑞公司对何立新提交的借条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3月21日,顾明向何立新借款14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何立新人民币1400000元,借期两个月,自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5月20日止。该借条除顾明签字外,还加盖担保人光瑞公司印章。期满,顾明未履行还款义务,光瑞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认为,何立新与顾明、光瑞公司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顾明收到何立新的借款1400000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加盖了担保人光瑞公司印章,因此,何立新与顾明、光瑞公司之间的借款和担保关系成立,该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由于顾明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已经构成违约,现何立新要求顾明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即自2008年5月21日至2008年7月2日止的利息12642元(此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7.47%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顾明以双方未约定利息为由,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之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光瑞公司在借条中以担保人加盖其印章,可视为对顾明的借款提供担保,虽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可视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及担保期限为六个月,现何立新要求光瑞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担保期限6个月,故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光瑞公司以其在借条上加盖光瑞公司印章,没有光瑞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为由,认为担保不成立之辩称,因光瑞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顾明归还何立新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2642元(自2008年5月21日至2008年7月2日止的利息,此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7.47%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41264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杭州光瑞服饰有限公司对顾明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顾明、杭州光瑞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14元减半收取87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57元,由顾明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何立新,杭州光瑞服饰有限公司对顾明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