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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08-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柳宝贵与被告柳政清、李强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柳宝贵,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柳政清,男,20岁。被告:李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宝贵与被告柳政清、李强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宝贵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宝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宝贵负担。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蒲 晖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