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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08-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覃东与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东,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358号原告覃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华。被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兴尧、薛志芳。原告覃东诉被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国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兴尧、薛志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东诉称,2007年9月6日,原告至被告处工作,同年11月7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9至12月工资由班长方建华代领。至2008年4月,被告一直给予原告生活费和工资。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覃东与被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