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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08-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90号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彩英。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0元,依法减半收取5,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95元,合计9,0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