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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08-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孟伟与王新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乐,孟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胜利。上诉人王新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新乐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新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新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元,依法减半收取1022.50元,由上诉人王新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