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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423号

裁判日期: 2008-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423号原告:倪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