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423号
裁判日期: 2008-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423号原告:倪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