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08-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华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刘爱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爱芝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171号原告绍兴华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法定代表人杜张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国芳,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华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爱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华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华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绍兴华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