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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余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余杭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185号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民。委托代理人:邢淼。委托代理人:张水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余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福。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余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亦波独任审判,在审理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余杭支公司”这一公司名称并不存在,与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且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核准登记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主体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