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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08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7日至9日,被告人夏某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山新苑6-2号借住期间,趁无人之机,相继盗取被害人付某放置于家中衣橱上的人民币共计106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09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夏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琦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