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治军与赖可可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军,赖可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军,男。被执行人赖可可,男。刘治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新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赖可可,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0000万元及支付令申请费283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480000万元及支付令申请费2833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