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柳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黄××、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黄××,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叶××。被告:黄××。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黄××、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