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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李永强、刘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李永强,刘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张淑兰,女,194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勤,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李永强,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眉县。被告刘平,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兰与被告李永强、刘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0元。审判长  袁焕香审判员  胡立冰审判员  雷 霆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