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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闫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权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