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威环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9-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威环商初字第1197号 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00018013748),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 法定代表人王德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祖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 卫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军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