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碑民三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吴少鸣、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吴少鸣,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1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崔滨洲,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小龙、薛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少鸣。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冯晓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吴少鸣、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79.5元。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王英俊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