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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广文与齐茂盛、王玲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文,齐茂盛,王玲海,廊坊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张广文,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子豪,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茂盛,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王玲海,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主英广,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告廊坊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张广文与被告齐茂盛、王玲海、廊坊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06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申请解除冀R×××××车的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冀R×××××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