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广文与齐茂盛、王玲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文,齐茂盛,王玲海,廊坊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张广文,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子豪,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茂盛,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王玲海,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主英广,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告廊坊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张广文与被告齐茂盛、王玲海、廊坊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06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申请解除冀R×××××车的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冀R×××××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