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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冯超与被告张连春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张连春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冯超。被告张连春。案由:其他股东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超与被告张连春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超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超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岳 平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