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冯超与被告张连春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张连春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冯超。被告张连春。案由:其他股东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超与被告张连春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超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超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岳 平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