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常州润源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合达助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润源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合达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65号原告常州润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振铉。被告绍兴县合达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田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润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合达助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润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合达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0元,合计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