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泰行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林家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行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高尚友,任局长。67595645被执行人:林家祥,男,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泰顺县龟湖镇龟湖村奇神街**号,居民身份证编号为:3303291949********。6767676613486787899委托代理人:梅月晓。申请执行人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食药监行罚(2007)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泰)食药监行罚(2007)35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林家祥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泰行审字第14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罚款22896元、违法所得10193.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顺县国土资源局等查询,未查发现被执行人林家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林家祥于2008年3月14日缴纳了1600.1元,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林家祥对未履行的执行款延期到2008年12月28日前给付,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08年7月29日,被执行人林家祥尚有罚款、应没收的违法所得等合计31489.4元未缴纳,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23元。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家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林家祥家庭困难,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林家祥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行执字第1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超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