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荣与赵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荣,赵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XX荣(曾用名:王解放),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赵强,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荣与被告赵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XX荣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庆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