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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荣与赵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荣,赵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XX荣(曾用名:王解放),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赵强,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荣与被告赵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XX荣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庆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