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岐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8-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丁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枣林镇北营村刘西组。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汉族,农民,住岐山县枣林镇北营村营东组。本院在审理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景东平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