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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灞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2008年4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抓获,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冀R×××××号大货车沿西安市高楼村道路由东向西行至铁路西侧,为避让路右边水坑而将车驶向路左侧,适逢洪丽萍骑自行车执雨伞由西向东行至此处突然摔倒,大货车左后轮将洪碾压致死。经交管七大队认定,林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洪丽萍负事故次要责任。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词、被告人供词、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车辆痕迹检验书、法医学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辩称,其车行驶速度很慢,且已为被害人让出了1.5米路面,被害人一手执伞骑自行车摔倒在车下,故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不妥。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0日晚6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冀R×××××号大货车到本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高楼村内铁路东侧库房卸货后,沿高楼村街道自东向西行至铁路桥西侧时,发现路右侧有水坑,即停车等待,见对面机动车驶过后即将其车驶入路左侧。此时发现被害人洪丽萍一手撑伞骑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林某驾车继续行驶,仅给洪丽萍留了1米多路面,由于该路面凹凸不平,加之洪丽萍系单手骑车,导致洪丽萍摔倒于林某的车轮之下,头部胸部被碾压成重伤,当场死亡。经本市交管七大队认定,林某驾车驶入路左侧,致洪丽萍所骑自行车在凹凸不平的路面无法正常行驶而摔倒,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洪丽萍打伞骑自行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报警并接受了交警询问,应交警要求回家筹措赔偿款后,一去不返,被网上通缉。2008年4月4日被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警抓获归案。在林某脱逃期间,洪丽萍之家属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在林某缺席情况下,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了(2006)灞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向洪丽萍家属赔偿损失188029.6元。200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07)灞执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肇事车辆。本案有下列证据:1、张绪凤的陈述证明,2006年7月10日下午,她丈夫林某驾驶冀R×××××号车在高楼村内铁道边卸了一些货,然后沿村内一条路由东向西走。铁道那儿车多交通混乱,她们车刚让过对面来车,刚起动,有一个女的一手打伞,一手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已经过了车头了,林某突然说:坏了,碾人了。马上停车查看,见车左后轮把那个女的压死了,马上就报警。她们的车紧靠左边道沿边,左侧路上有一块地方有坡度,不太平,左高右低,自行车当时就在这个坡上走。2、张小利的陈述证明,2006年7月10日下午6时许,她从店内出来倒水,见一辆外地大货车由东向西走,较慢,一个女的骑自行车打着遮阳伞从货车南侧由西向东走。突然听见“啊”的一声,她见那女的已经被货车左后轮压了,她赶快向司机喊压人了,然后司机停了车。当时大货车紧靠路南边行驶,自行车紧挨大货车左侧,在坡坡路上行驶,两者相距约20-30cm。3、马勇的陈述证明,2006年7月10日晚6时许,他快走到铁路桥时,一个女的骑自行车左手扶把右手打伞,由西向东走,有一个大车停在桥西,他一过去,大车由东向西慢慢走。他刚走出十多米,就听见有个女的叫了一声,跑过去一看,见那个女的已经被车压了。路北是一个大水坑,路南边只能过一辆大车,挨着道沿有1米宽的土路,不平。4、林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7月10日18时许,他开冀R×××××号货车到高楼村铁路东侧库房卸完货后,又开到铁路西侧,路北有个水坑,不知多深,就等了两分钟,等对面车走完,就向西继续走。正走着,一个女的由西向东骑自行车,一手拿伞行驶过来,当走到他的车中间时,就听见“哎哟”一声,他赶快下车,人已经死了。当时他的车速是10公里,用的2档,那女的离他车有1米远。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高楼村内铁路桥西,道路总宽6.5米,北侧3.3米宽路面损坏,南侧有2.2米宽水泥路面,紧挨路南道沿有宽1米长12.4米斜坡状凹凸不平的无效路面,肇事车左前轮距路南沿0.8米,左后轮距路南沿1.45米,该车宽2.5米。6、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证明,该车左后轮轮胎表面及轮毂附着有人体组织。7、西公交技法尸字(2006)第169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洪丽萍全颅呈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外溢,胸骨及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因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而死亡。8、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大队第200607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林某驾车在道路左侧行驶,致对面骑自行车的行人在凹凸不平的路面不能正常行驶而摔倒,妨碍了所借道路上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洪丽萍骑自行车打伞,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9、(2006)灞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灞执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可说明损失赔偿的处理状况。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本案交通事故主要因被告人驾车借道行驶时将被借道路上的行人逼入不良路面而发生,交管七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被告人否认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4日起执行至2009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人民陪审员  孙学尚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