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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建国与王江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国,王江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52号原告韩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永华、陈达。被告王江木。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国诉被告王江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国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江木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国撤回对被告王江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2元,依法减半收取7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